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環境設施
十三、藥事作業處所設施及其他建築部分應該保持清潔整齊,並且能夠保
      護民眾及工作人員之安全。

十四、藥事作業處所應維持合適的溫度、照明與通風。

十五、藥局應將藥局執照正本懸掛於明顯處,便於民眾辨識。

十六、醫療院所及藥局應備置「藥師執業中」、「藥師暫停執行業務」或
      「藥劑生執業中」、「藥劑生暫停執行業務」之標示(長五十公分
      ,寬十公分),藥事人員依實際執業情形置於調劑處所明顯處,便
      於民眾辨識。

十七、藥事作業處所張貼之廣告應符合藥事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八、藥事作業處所應具備清潔劑與乾手設備等洗手設施。

十九、藥事作業處所應備有消防安全設備。

二十、調劑處所至少應有六平方公尺之作業面積,並應與其他作業處所有
      適當區隔。

二十一、藥事作業處所應備有病患諮詢設施及專業參考資料,以利民眾諮
        詢。

二十二、調劑處所非經藥事人員許可,不得無故進入。

二十三、調劑處所內應禁煙、禁食,並不得放置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