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藥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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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藥品應依規定之條件貯存,並避免受到光線直接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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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庫存場所應與調劑處所隔離,非經藥事人員許可不得無故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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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對於已變質或已過有效日期的藥品,應予標示並予明顯區隔置放
,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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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藥品之包裝或容器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應依藥品性質使用適當材質包裝或容器,避免受到濕氣與光
線破壞,以及傳送、使用當中所帶來的機械性傷害。
(二)必須置於避免污染之環境。
(三)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以防止兒童取用的容器。
(四)不得重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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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指導病患將藥品存放在兒童無法取得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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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藥事人員對於藥品的回收通知或警訊,應配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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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處方藥不得以開架式陳列,並應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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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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