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藥品保存
二十六、藥品應依規定之條件貯存,並避免受到光線直接照射。

二十七、庫存場所應與調劑處所隔離,非經藥事人員許可不得無故進入。

二十八、對於已變質或已過有效日期的藥品,應予標示並予明顯區隔置放
        ,依法處理。

二十九、藥品之包裝或容器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應依藥品性質使用適當材質包裝或容器,避免受到濕氣與光
            線破壞,以及傳送、使用當中所帶來的機械性傷害。
      (二)必須置於避免污染之環境。
      (三)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以防止兒童取用的容器。
      (四)不得重複使用。

三十、指導病患將藥品存放在兒童無法取得之處。

三十一、藥事人員對於藥品的回收通知或警訊,應配合處理。

三十二、處方藥不得以開架式陳列,並應妥善保管。

三十三、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