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適用於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

三、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之相關規定外,並應
    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相關規定。

  貳、專有名詞定義
四、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罐頭食品:係指食品封裝於密閉容器內,於封裝前或封裝後施行
        商業殺菌而可在室溫下長期保存者。
  (二)低酸性罐頭食品:係指其內容物 pH 值達到平衡後大於四點六,
        且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並包裝於密封容器,且於包裝前或後施行
        商業殺菌處理保存者。
  (三)酸化罐頭食品:係指以低酸性或酸性食品為原料,添加酸化劑及
        (或)酸性食品來調節其 pH值,使其最終平衡 pH值小於或等於
        四點六,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之罐頭食品。
  (四)密閉容器:係指密封後可防止微生物侵入之容器,包括金屬、玻
        璃、殺菌袋、塑膠及積層複合等容器與符合上述條件之其它容器
        。
  (五)水活性:係指食品之水蒸氣壓除以在同一氣壓溫度下純水之水蒸
        氣壓所得之商。
  (六)商業滅菌:係指其殺菌程度應使殺菌處理後之罐頭食品,在正常
        商業貯運及無冷藏條件下,不得有微生物繁殖,且無有害活性微
        生物及其孢子之存在。
        無菌加工設備及容器之商業滅菌,係指利用熱、化學殺菌劑或其
        他適當的處理使無有害活性微生物及其孢子存在,並使製造出來
        之食品在室溫情況下貯運,對人體健康無害的微生物亦不會生長
        者。
  (七)昇溫時間:係指蒸汽開始導入殺菌設備內至殺菌開始計時為止之
        時間。
  (八)殺菌重要因子:係指任何特性、條件或參數等,其變異足以影響
        其所設定之殺菌方法及商業滅菌效果之達成者。
  (九)罐頭初溫:係指殺菌開始前,最冷罐之平衡溫度。
  (十)殺菌值(F0):以分鐘為單位。表示熱處理條件之殺菌程度,其
        熱致死總效應相當於達華氏二五0度(攝氏一二一點一度)時,
        對 z值等於華氏一八之細菌或孢子殺滅能力。
  (十一)無菌加工與包裝:係指經商業滅菌並冷卻過之食品,在無菌狀
          態下裝於已商業滅菌過之容器中,並在無菌狀態下密封者。
  (十二)殺菌條件:指罐頭食品為達到商業滅菌安全,所採行之控制處
          理及殺菌程序。
  (十三)保溫試驗:將樣品置於選定之溫度保持一段特定時間,促使微
          生物生長,以檢查是否依殺菌條件操作之試驗。
  (十四)適當:指在符合良好衛生作業下,為完成預定目標所用的方法
          或措施等。

  參、生產與加工之控制
五、產品調製:
  (一)使用易受微生物污染之主副原料前,製造業者須確定此主副原料
        之微生物含量適用於罐頭食品加工之用。
  (二)使用之罐頭食品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廠時,應由供應商提供品保証明或抽取適量樣罐,檢查其品
          質及清潔等。
        2.存放場所應合乎衛生,避免污染,倉儲過程中需溫溼度管制者
          ,應建立管制方法與基準,並確實記錄。
        3.容器使用前應以適當方法確保其清潔。
        4.在輸送、搬運、裝罐等過程中應避免碰傷,並防止夾雜物之侵
          入。
  (三)酸化罐頭食品之製造、加工及包裝,應使其產品之平衡pH值,在
        殺菌後,達到並保持在pH值四點六或四點六以下,製造方法應與
        殺菌條件中規定者相符,且應有適當之控制,使產品之平衡pH值
        不大於四點六。
  (四)原料殺菁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加熱殺菁時,應在規定殺菁溫度與時間下行之。殺菁完畢後應
          迅速冷卻,或立即做次一步驟之加工,不可拖延。
        2.殺菁機應注意清洗,其用熱水殺菁者,應經常補充熱水及排水
          ,以減少殺菁水被污染。
        3.原料洗滌及冷卻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產品之裝罐,應予以管制,以確保其符合殺菌條件所規定之裝量
        。
  (六)裝罐後之脫氣應予以控制,以符合原來所設計殺菌條件之要求。
        使用脫氣箱者,脫氣箱使用終了時,應經常清洗乾淨並保養。
  (七)在殺菌條件中與產品調製相關之重要因子,應予以控制,以確保
        此等因素均在控制界限內。

六、殺菌條件之訂定:
  (一)低酸性罐頭食品應訂定殺菌條件,其殺菌條件應由具有訂定該設
        備殺菌條件及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訂定,
        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二)殺菌條件之訂定,應考慮商業生產上可能遭遇之變異種類、程序
        及各種變異之組合,影響殺菌條件之重要因子,均應於殺菌條件
        中規定。
  (三)殺菌值應依前項所訂之殺菌條件計算,用以建立殺菌條件之各種
        記錄應予保存,以供查核。
  (四)酸化罐頭食品應訂定殺菌條件,其殺菌條件應由具有訂定該設備
        滅菌條件及具有對酸化罐頭食品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訂定,其資
        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五)低酸性罐頭食品之滅菌條件,其殺菌值(F0)應大於等於三。

七、殺菌作業之管理:
  (一)每一種產品所設定之殺菌條件,應張貼於殺菌設備附近明顯易見
        或置於殺菌操作人員容易取閱之處。
  (二)殺菌室應建立有效防止已殺菌與未殺菌罐頭混雜的管制系統,以
        識別該批罐頭是否已經殺菌。
  (三)殺菌操作應加以控制,至少應符合殺菌條件設計。
  (四)計時之時鐘應精確且易觀察,不得使用手錶或袋錶。
  (五)殺菌操作人員應即時填寫殺菌工作報告,並每日在自動溫度紀錄
        儀紙上簽名,此兩種記錄應互相對照。
  (六)殺菌工作報告及自動溫度紀錄儀紙,在製造後一星期內,應由殺
        菌管理人員核對簽名;密封紀錄應由品管主管或製造主管核對簽
        名。
  (七)殺菌及密封相關紀錄至少應保存至該批成品之有效期後六個月,
        以供查核。

八、殺菌、排氣或重要控制因子之變異:
    低酸性、酸化罐頭食品於核對其生產記錄後,發現有低於殺菌條件或
    酸化罐頭產品平衡pH值大於四點六時及重要控制因子未妥善控制時,
    生產者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應依據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機構所定,足以確保產品安全的
        方法重行殺菌,並保存此重行殺菌之完整紀錄。
  (二)殺菌、排氣或重要因子未妥善控制造成之偏差,於殺菌中發現者
        ,應延長其殺菌時間;在殺菌完後即時發現者,應全部重新殺菌
        ;在殺菌完後一段時間發現者,除非經評估証實此等產品無危害
        公共健康的微生物存在,否則應重行殺菌或予銷毀。

  肆、殺菌設備與方法
九、靜置式殺菌釜蒸汽加壓殺菌:
  (一)玻璃水銀溫度計:
        1.每一殺菌釜至少裝置一具指示刻度在攝氏零點五度的水銀溫度
          計,其長度至少一七八公厘(七吋),最高及最低刻度範圍不
          得超過五五度。
        2.裝置前應送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校正,裝置後每年至少應校
          正乙次,校正機構應保存所有校正資料。
        3.每一支溫度計應貼附最近校正的日期標誌,並附有校正資料。
        4.溫度計使用前水銀柱有斷離或不能準確調整時,應送修或更換
          。
        5.溫度計須裝置於操作者易於正確視讀之位置。
        6.感溫管應裝在釜殼內或溫度井內,套管或溫度井與釜殼焊接口
          之口徑應不小於一九公厘(四分之三吋),如裝於溫度井者,
          溫度井內應裝一個不小於一點六公厘(十六分之一吋)的洩汽
          栓,以便全開時蒸汽可流經感溫管之全長。
        7.殺菌過程中應以水銀溫度計之指示溫度為殺菌溫度,不得以自
          動溫度記錄儀之紀錄溫度代替。
  (二)自動溫度記錄儀:
        1.每一殺菌釜應裝置一具準確的自動溫度記錄儀,其紀錄表所指
          示殺菌溫度攝氏五度範圍內之刻度,每格不可超過一度,在殺
          菌溫度攝氏一0度範圍內之刻度,每二五公厘(一吋)不可超
          過二十五度。
        2.殺菌過程中,其記錄溫度應調至與水銀溫度計一致,但不得高
          於水銀溫度計所顯示之溫度。
        3.對記錄裝置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等
          方式,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4.感溫管應裝在釜殼內或溫度井內,如屬裝於溫度井內者,溫度
          井內應裝一個不小於一點六公厘(十六分之一吋)的洩汽栓。
        5.以空氣操作的溫度控制器應有足夠的過濾系統,以確保空氣的
          清潔乾燥。
  (三)壓力錶:
        1.每一殺菌釜應有一具壓力錶,其刻度盤直徑不小於一一四公厘
          (四又二分之一吋)讀數範圍零至三點五公斤/平方公分,錶
          上刻度應能指示零點一公斤/平方公分。
        2.每年應至少校正乙次。
        3.壓力錶應裝於具有環形彎轉的連管上。
        4.不得以壓力作為殺菌條件的依據。
  (四)蒸汽控制器:
        1.每一殺菌釜均應裝置蒸汽控制器。
        2.未裝自動蒸汽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於殺菌過程中,應予與
          記錄,以確保符合殺菌操作條件要求。
  (五)進汽管路:
        1.進汽管路中最小管口(如進汽管、管閥、接頭等)應不小於二
          五公厘(一吋)管的內徑二六公厘(截面積五三0平方公厘)
          ,參考表一規格。
        2.立式釜的進汽口應裝在釜底中央。
        3.臥式釜長在九公尺(三十呎)內者,進汽口應裝在釜底中間(
          如圖一),釜長超過九公尺(三十呎)者,應裝兩個以上的進
          汽口,該進汽口的裝置應使釜內之熱分佈均勻。
  (六)噴汽管及噴汽孔:
        1.噴汽管係指連接進汽口而裝在釜內的蒸汽管路,其管的內徑應
          不大於進汽管路之最小管口,參考圖一說明。
        2.臥式釜噴汽管應伸及釜底全長,其噴汽孔應有三排,一排在噴
          汽管頂線上,其餘兩排與頂線呈四五度夾角,每排孔數約相等
          ,孔距應相同,相鄰兩排之噴汽孔不得並排,應呈等距離相互
          錯開,如圖二。
        3.立式釜的噴汽孔應在噴汽管頂線上或左右兩側上。
        4.噴汽孔孔數之總截面積應等於進汽管路最小管口截面積的一點
          五至二點零倍,參考表一規格。
  (七)洩汽栓:
        1.殺菌釜上的洩汽栓,除溫度井上所裝者外,其口徑應不小於三
          點二公厘(八分之一吋)。
        2.在殺菌過程中,包括排氣、昇溫及殺菌期間,應保持全開。
        3.臥式殺菌釜的洩汽栓應裝在釜頂中心線距兩端二0公分(八吋
          )以內,且栓與栓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二四0公分(八呎)。
        4.立式釜之洩汽栓應裝在釜蓋上。
        5.洩汽栓裝在上述規定外之處時,須有熱分佈測定資料証明釜內
          空氣完全排除且蒸汽循環良好。
        6.所有洩汽栓的設置,應能於操作過程中確認其功能正常。
  (八)排氣裝置:
        1.排氣裝置之設計應能使於在殺菌開始前,將釜內空氣排除。
        2.排氣管應裝置閘式閥或旋塞閥,但排氣主管連接數個排氣管時
          ,得將閥座裝置於排汽主管上,排氣時應保持全開。
        3.臥式釜排氣管應裝在釜體頂部,立式釜排氣管應裝在釜蓋上。
        4.排氣管長度不得超過四六公分(一點五呎),若排氣管長度超
          過四六公分時,其超過四六公分的部份,應使用管徑比排氣管
          大的排氣連管,排氣管應伸入連管內,且於連管底部須有冷凝
          水排除裝置。
        5.排氣管不可直接與密閉的排水管或溢流管連接。
        6.殺菌釜上數個排氣管連接排氣之排氣主管,其截面積應大於連
          接之排氣管之總截面積。
        7.連接數個殺菌釜排氣管或排氣主管之排氣總管其截面積應大於
          連接之排氣管或排氣主管之總截面積,且排氣總管上不得裝置
          任何控制閥。
        8.不論以排氣管、排氣連管、排氣主管或排氣總管排氣,其排氣
          管路出口應直通大氣,且應避免彎曲及阻滯排氣。
        9.在排氣工作未完成或排氣終了溫度未到達前,不得開始殺菌計
          時。
       10.殺菌釜的排氣口其排氣裝置和排氣操作法如下:
          臥式釜的排氣
         (1)經數個二五公厘(一吋)排氣口直接排氣至大氣中者(圖三
            ):
            1)規格:在釜長每一五二公分  五呎)處裝設二五公厘(一
              吋)排氣口,並裝置閘式閥或旋塞閥直接排氣至大氣中,
              兩端的排氣口與釜體兩端的距離不得超過七六公分(二點
              五呎)。
            2)排氣法:全開排氣閥至少五分鐘,釜體內溫度至少須達攝
              氏一0八度或排氣七分鐘,釜內溫度至少須達攝氏一0五
              度。
         (2)數個二五公厘(一吋)排氣口連接排氣主管而排氣至大氣中
            (圖四):
            1)規格:在釜長每一五二公分  五呎)處裝設二五公厘(一
              吋)排氣口,兩端的排氣口釜體兩端的距離不得超過七六
              公分(二點五呎),排氣主管徑對釜長四五七公分(十五
              呎)以下者為六四公厘(二點五吋)、四五七公分(十五
              呎)以上者為七六公厘(三吋)。
            2)排氣法:全開排氣主管或旋塞閥至少六分鐘,釜體內溫度
              至少須達攝氏一0八度,或排氣至少八分鐘,釜內溫度至
              少須達攝氏一0五度。
         (3)經由噴水管排氣(圖五):
            1)排氣口及排氣閥之規格:對於釜長在四五七公分(十五呎
              )以下者,其排氣閥應為五十公厘(二吋)、四五七公分
                十五呎)以上者為六四公厘(二點五吋)。
            2)噴水管之規格:對於釜長在四五七公分(十五呎)以下者
              ,其噴水管徑應為三八公厘(一點五吋)、四五七公分(
              十五呎)以上者為五十公厘(二吋)。噴水管孔數之總截
              面積應約等於排氣管之截面積。
            3)排氣法:全開排氣閥至少五分鐘,釜體內溫度至少須達攝
              氏一0八度,或排氣七分鐘,釜內溫度至少須達攝氏一0
              五度。
         (4)經單一排氣口徑六四公厘(二點五吋)排氣(適用於釜長四
            五七公分(四五七公分(十五呎)以內者)(圖六):
            1)規格:在釜中心六一公分(二呎)以內於六四公厘(二點
              五吋)排氣口裝置一具六四公厘(二點五吋)閘式閥或旋
              塞閥。
            2)排氣法:全開排氣閥或旋塞閥至少四分鐘,釜內溫度至少
              須達攝氏一0五度。
          立式釜的排氣
         (1)經三八公厘(一點五吋)溢流管排氣(圖七):
            1)規格:在三八公厘(一點五吋)溢流管裝置一具三八公厘
              (一點五吋)閘式閥或旋塞式閥之排氣瓣,自閥算起排氣
              管長度不得超過一八三公分(六呎)。
            2)排氣法:全開排氣閥至少四分鐘,使釜體內溫度至少達攝
              氏一0四度,或排氣至少五分鐘,使釜內溫度至少達攝氏
              一0二度。
         (2)經由釜蓋中失狸格以外排氣法(圖八):
            1)規格:在釜蓋中央裝置一具二五公厘  一吋)閘式或旋塞
              式閥並直接排氣至大氣中。
            2)排氣法:全開排氣閥至少五分鐘,使釜體內溫度至少達攝
              氏一一0度或排氣至少七分鐘,使釜內溫度至少達攝氏一
              0五度。
            3)上述規格以外之裝置與方法,應提供熱分佈資料,供証明
              足以排除釜內空氣且釜內溫度分佈均勻。
  (九)殺菌籃框:
        應以金屬條、沖孔網金屬板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孔度應為孔徑
        至少二五公厘(一吋)而相鄰兩孔中心距離為五0公厘(二吋)
        之孔眼。或沖孔平均分佈,孔口大小一致,且孔口總截面積不小
        於板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六,各層間使用墊板者,其孔度規格亦同
        。
  (十)籃框支架:
        1.釜內底部不可裝設擾流板。
        2.立式釜釜底應有籃框支架。
  (十一)安全閥:
          1.每一釜應有一具安全閥。
          2.其口徑應不小於進汽管徑,並定期檢查。
  (十二)殺菌釜用蒸汽主管之壓力,應維持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六公
          斤/平方公分)以上。
  (十三)冷卻方法
          1.冷卻在殺菌釜內施行時,臥式殺菌釜應由頂部噴水管進水,
            立式殺菌釜應由頂部噴水環進水。臥式殺菌釜的噴水管,應
            有三排以上之噴水孔向下噴水(使用三排噴水孔時,居中一
            排垂直向下,餘二排與其成四五度夾角)。
          2.進水管應裝置球式閥或球塞閥,不得使用閘式閥。
          3.排水管之管徑不得小於進水口之管徑。
          4.空氣加壓冷卻用空氣管,其管閥規定同進水管。
          5.殺菌後成品之冷卻用水,應使用經加氯消毒之冷水,其出口
            處至少能檢出零點二 ppm之有效餘氯。
  (十四)殺菌重要因子之管制:
          對於殺菌條件設定的重要控制因子,應以足夠之頻率加以測定
          並做記錄,以確保各重要控制因子都在設定限界內。
          1.所有熱分佈資料,包括排氣、昇溫時間及最終溫度應由中央
            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
            構測定。
          2.殺菌條件中,設定有最高裝罐量或固形量時,應以適當頻率
            加以測定並記錄,以確保產品固形量不超過設定量。
          3.殺菌條件中,設定有真空度、上部空隙、粘度等時,應以適
            當頻率查看並記錄,以確保與預定殺菌所規定者一致。
  (十五)保溫試驗:
          每一批號之產品,應取代表性樣品做保溫試驗、記錄並保存試
          驗結果。

十、靜置式殺菌釜熱水加壓殺菌:
  (一)玻璃水銀溫度計:
        1.每一殺菌釜至少裝置一具指示刻度在攝氏零點五度的水銀溫度
          計,其長度至少一七八公厘(七吋)最低及最高刻度,範圍不
          得超過五五度。
        2.在裝置前應送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校正,以後每年至少應校
          正乙次,校正機構應保存所有校正資料。
        3.每一支溫度計應貼附最近校正的日期標誌,並附有校正資料。
        4.溫度計使用前水銀柱有斷離或不能準確調整時,應送修或更換
          。
        5.溫度計須裝置於操作者易於正確視讀之位置。
        6.殺菌過程中應以水銀溫度計之指示溫度為殺菌溫度,不得以自
          動溫度記錄儀之紀錄溫度代替。
        7.在殺菌過程中,其感溫管應一直保持在水面之下,至少伸入水
          中五0公厘(二吋)。
        8.臥式釜應裝置在釜側中央位置。
  (二)自動溫度記錄儀:
        1.每一殺菌釜應裝置一具準確的自動溫度記錄儀,其紀錄表在使
          用的殺菌溫度攝氏五度範圍內之刻度,每格不可超過一度,在
          殺菌溫度攝氏一0度範圍內之刻度,每二五公厘(一吋)不可
          超過二五度。
        2.殺菌過程中,其記錄溫度應調至與水銀溫度計一致,但不得高
          於水銀溫度計所顯示之溫度。
        3.對記錄裝置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等
          方式,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4.記錄儀得與蒸汽控制器併組成為溫度記錄控制儀。除立式釜裝
          置溫度記錄控制儀外,其餘之溫度記錄儀感溫管應與水銀溫度
          計感溫管相鄰裝置。
        5.立式殺菌釜,溫度記錄控制儀感溫管應裝於釜底最下層籃框下
          方,且應避免蒸汽直接噴觸感溫管。
        6.臥式殺菌釜,溫度記錄控制儀感溫管應裝於釜內水面與釜中心
          間,以避免蒸汽直接噴觸感溫管。
        7.溫度記錄控制儀如係採用空氣操作時,應有足夠多的過濾系統
          ,以確保空氣的潔淨。
  (三)壓力錶及壓力控制裝置:
        1.每一殺菌釜應有一具壓力錶,其刻度盤直徑不小於一一四公厘
          (四又二分之一吋)讀數範圍零至三點五公斤/平方公分,錶
          上刻度應能指示零點一公斤/平方公分。
        2.每年應至少校正乙次。
        3.壓力錶應裝於具有環形彎轉的連管上。
        4.不得以壓力作為殺菌條件的依據。
        5.每一釜在溢流管上應裝置一具可調整之釋壓瓣或壓力控制閥,
          以防止進水閥全開時釜內壓力急劇增加。
  (四)蒸汽控制器:
        1.每一殺菌釜均應裝置蒸汽控制器。
        2.未裝自動蒸汽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於殺菌過程中,應予與
          記錄,以確保符合殺菌操作條件要求。
  (五)蒸汽之引入:
        1.蒸汽應自釜底引入,使釜內之熱分佈平均。
        2.立式釜可採用任何已被認可之方法使熱分佈平均。
        3.臥式釜之噴汽管應伸及釜底全長,噴汽孔應平均分佈在噴汽管
          上方。
  (六)籃框支架:
        立式釜底部應有籃框支架且內側應有籃框導軌,使釜壁與籃框間
        約有四公分(一又二分之一吋)的間隙。
  (七)排水閥:
        排水閥應能迅速全開全關且緊密不漏水,且須在排水口內側裝置
        濾網。
  (八)水位計:
        1.每一殺菌釜至少應裝有一具可判知釜內水位的裝置(如玻璃水
          位計、水位錶等)。
        2.在昇溫、殺菌及冷卻過程中,釜內水位應淹蓋最上層罐頭。
        3.操作人員應於殺菌前檢查水位並予記錄,且於殺菌中隨時檢查
          水位。
  (九)空氣供應與控制:
        1.立式或臥式釜應供應適當壓力及流量的空氣,其壓力應加以控
          制,並應自釜底引入,而在蒸汽控制閥與進汽口間的蒸氣管上
          導入。
        2.未裝自動壓力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應以人工加以控制壓力
          ,以確保符合殺菌操作條件要求。
        3.壓縮空氣管上應裝止逆閥,以防止釜內的水逆流至空氣供應系
          統。
  (十)水之循環:
        1.採用水循環系統,以使熱分佈均勻時,水應自釜底抽出以泵打
          至釜頂之噴水管再進入釜內,此噴水管應伸及釜體全長,噴水
          孔應平均分佈,孔之總截面積不可超過泵浦出水管的截面積。
        2.釜底抽水口應裝有濾網,以避免碎屑進入循環系統。
        3.循環泵應裝置指示信號,以便停止時可提醒操作者,以及裝置
          一具洩汽栓以便在起動時排除空氣。
  (十一)釜內上部空隙:
          在殺菌過程中水面與釜頂間,應保持足夠的上部空隙,以便控
          制釜內壓。
  (十二)冷卻水供應:
          1.立式釜之冷卻水應在上層罐頭與水面間導入。
          2.臥式釜應在循環泵之吸入口導入,在冷卻水管中應裝置一具
            止逆閥。
  (十三)殺菌重要因子之管制:
          對於殺菌條件設定的重要控制因子,應以足夠之頻率加以測定
          並做記錄,以確保各重要控制因子都在設定限界內。
          1.熱分佈資料,包括排氣、昇溫時間及最終溫度應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
            構測定。
          2.殺菌條件中,設定有最高裝罐量或固形量時,應以適當頻率
            加以測定並記錄,以確保產品固形量不超過設定量。
          3.殺菌條件中,設定有真空度、上部空隙、粘度等時,應以適
            當頻率查看並記錄,以確保與預定殺菌所規定者一致。
  (十四)保溫試驗:
          每一批號之產品,應取代表性樣品做保溫試驗、記錄並保存試
          驗結果。

十一、非連續式轉動殺菌釜蒸汽加壓殺菌:
    (一)玻璃水銀溫度計:
          1.每一殺菌釜至少裝置一具指示刻度在攝氏零點五度的水銀溫
            度計,其長度至少一七八公厘(七吋)最低及最高刻度,範
            圍不得超過五五度。
          2.在裝置前應送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校正,以後每年至少應
            校正乙次,校正機構應保存所有校正資料。
          3.每一支溫度計應貼附最近校正的日期標誌,並附有校正資料
            。
          4.溫度計使用前水銀柱有斷離或不能準確調整時,應送修或更
            換。
          5.溫度計須裝置於操作者易於正確視讀之位置。
          6.殺菌過程中應以水銀溫度計之指示溫度為殺菌溫度,不得以
            自動溫度記錄儀之紀錄溫度代替。
    (二)自動溫度記錄儀:
          1.每一殺菌釜應裝置一具準確的自動溫度記錄儀,其紀錄表在
            使用的殺菌溫度攝氏五度範圍內之刻度,每格不可超過一度
            ,在殺菌溫度攝氏一0度範圍內之刻度,每二五公厘(一吋
            )不可超過二十五度。
          2.殺菌過程中,其記錄溫度應調至與水銀溫度計一致,但不得
            高於水銀溫度計所顯示之溫度。
          3.對記錄裝置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
            等方式,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三)壓力錶及壓力控制裝置:
          1.每一殺菌釜應有一具壓力錶,其刻度盤直徑不小於一一四公
            厘厘(四又二分之一吋)讀數範圍零至三點五公斤/平方公
            分,錶上刻度應能指示零點一公斤/平方公分。
          2.每年應至少校正乙次。
          3.壓力錶應裝於具有環形彎轉的連管上。
          4.不得以壓力作為殺菌條件的依據。
    (四)蒸汽控制器:
          1.每一殺菌釜均應裝置蒸汽控制器。
          2.未裝自動蒸汽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於殺菌過程中,應予
            與紀錄,以確保符合殺菌操作條件要求。
    (五)洩汽栓:
          1.殺菌釜上的洩汽栓,除溫度井上所裝者外,其口徑應不小於
            三點二公厘(八分之一吋)。
          2.在殺菌過程中,包括排氣、昇溫及殺菌期間,應保持全開。
          3.臥式殺菌釜的洩汽栓應裝在釜頂中心線距兩端二0公分(八
            吋)以內,且栓與栓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二四0公分(八呎
            )。
    (六)排氣及排除凝結水:
          1.每一殺菌釜在殺菌前,應將釜內的空氣排除。
          2.當進汽開始時,排水閥或洩水栓應打開一段時間,以排除凝
            結水,並於殺菌釜操作過程中,繼續排除凝結水。
    (七)殺菌釜轉速:
          1.殺菌時,轉速應符合殺菌條件上之規定。
          2.每釜次罐頭殺菌時,應記錄其殺菌釜轉速和殺菌時間。
          3.轉速調整儀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
            等方式,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八)影響殺菌的重要因子:
          對於殺菌條件設定的重要控制因子,應以足夠之頻率加以測定
          並做記錄,以確保各重要控制因子都在設定限界內。
          1.熱分佈資料,包括排氣、昇溫時間及最終溫度應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
            構測定。
          2.殺菌條件中,設定有最高裝罐量或固形量時,應以適當頻率
            加以測定並記錄,以確保產品固形量不超過設定量。
          3.殺菌條件中,設定有真空度、上部空隙、粘度等時,應以適
            當頻率查看並記錄,以確保與預定殺菌所規定者一致。
          4.殺菌釜轉速、罐內上部空隙  或最高裝罐量)、粘度及罐頭
            排列方式等應設定為重要因子。
    (九)保溫試驗:
          每一批號之產品,應取代表性樣品做保溫試驗、記錄並保存試
          驗結果。

十二、非連續式轉動殺菌釜熱水加壓殺菌:
    (一)玻璃水銀溫度計:
          1.每一殺菌釜至少裝置一具指示刻度在攝氏零點五度的水銀溫
            度計,其長度至少一七八公厘(七吋)最低及最高刻度,範
            圍不得超過五五度。
          2.在裝置前應送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校正,以後每年至少應
            校正乙次,校正機構應保存所有校正資料。
          3.每一支溫度計應貼附最近校正的日期標誌,並附有校正資料
            。
          4.溫度計使用前水銀柱有斷離或不能準確調整時,應送修或更
            換。
          5.溫度計須裝置於操作者易於正確視讀之位置。
          6.殺菌過程中應以水銀溫度計之指示溫度為殺菌溫度,不得以
            自動溫度記錄儀之紀錄溫度代替。
          7.溫管應裝入釜殼內獲溫度井內。
    (二)自動溫度記錄儀:
          1.每一殺菌釜應裝置一具準確的自動溫度記錄儀,其紀錄表在
            使用的殺菌溫度攝氏五度範圍內之刻度,每格不可超過一度
            ,在殺菌溫度攝氏十度範圍內之刻度,每二五公厘(一吋)
            不可超過二十五度。
          2.殺菌過程中,其記錄溫度應調至與水銀溫度計一致,但不得
            高於水銀溫度計所顯示之溫度。
          3.對記錄裝置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
            等方式,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4.感溫管應裝在釜殼內或溫度井內。
    (三)壓力錶及壓力控制裝置:
          1.每一殺菌釜應有一具壓力錶,其刻度盤直徑不小於一一四公
            厘(四又二分之一吋)讀數範圍零至三點五公斤/平方公分
            ,錶上刻度應能指示零點一公斤/平方公分。
          2.每年應至少校正乙次。
          3.壓力錶應裝於具有環形彎轉的連管上。
          4.不得以壓力作為殺菌條件的依據。
    (四)蒸汽控制器:
          1.每一殺菌釜均應裝置蒸汽控制器。
          2.未裝自動蒸汽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於殺菌過程中,應予
            與記錄,以確保符合殺菌操作條件要求。
    (五)空氣之供應與控制:
          1.立式或臥式釜應供應適當壓力及流量的空氣,其壓力應加以
            控制,並應自釜底引入,而在蒸汽控制閥與進汽口間的蒸氣
            管上導入。
          2.未裝自動壓力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應以人工加以控制壓
            力,以確保符合殺菌操作條件要求。
    (六)殺菌釜轉速:
          1.殺菌時,轉速應符合殺菌條件上之規定。
          2.每釜次罐頭殺菌時,應記錄其殺菌釜轉速和殺菌時間。
          3.轉速調整儀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
            等方式,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七)影響殺菌的重要控制因素:
          對於殺菌條件設定的重要控制因子,應以足夠之頻率加以測定
          並做記錄,以確保各重要控制因子都在設定限界內。
          1.熱分佈資料,包括排氣、昇溫時間及最終溫度應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
            構測定。
          2.殺菌條件中,設定有最高裝罐量或固形量時,應以適當頻率
            加以測定並記錄,以確保產品固形量不超過設定量。
          3.殺菌條件中,設定有真空度、上部空隙、粘度等時,應以適
            當頻率查看並記錄,以確保與預定殺菌所規定者一致。
          4.殺菌釜轉速、罐內上部空隙(或最高裝罐量)、粘度及罐頭
            排列方式等應設定為重要因子。
    (八)保溫試驗:
          每一批號之產品,應取代表性樣品做保溫試驗、記錄並保存試
          驗結果。

十三、無菌加工及包裝系統:
    (一)產品殺菌機:
          1.設備
           (1)溫度指示裝置:
              甲、每部殺菌機應至少裝置一具溫度指示裝置(如玻璃水
                  銀溫度計或相當的熱電偶記錄儀等)。
              乙、使用玻璃水銀溫度計者,應符合
                  1)每一殺菌釜至少裝置一具指示刻度在攝氏零點五度
                    的水銀溫度計,其長度至少一七八公厘(七吋),
                    範圍不得超過五五度,例如攝氏八0度至一三五度
                    。
                  2)在裝置前應送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校正,以後每
                    年至少應校正乙次,校正機構應保存所有校正資料
                    。
                  3)每一支溫度計應貼附最近校正的日期標誌,並附有
                    校正資料。
                  4)溫度計使用前水銀柱有斷離或不準確時,應送修或
                    更換。
                  5)溫度計須裝置於操作者易於正確視讀之位置。
              丙、非使用水銀溫度計者,
              丁、殺菌溫度,應以溫度指示裝置之指示溫度為準。
              戊、感溫部分應在產品殺菌保持管出口與冷卻管進口之間
                  ,能直接感測產品溫度之處。
           (2)溫度記錄儀:
              甲、每部殺菌機應至少裝置一具準確之溫度記錄儀,其紀
                  錄表在使用的殺菌溫度攝氏五度範圍內之刻度,每格
                  不可超過一度,在殺菌溫度攝氏十度範圍內之刻度,
                  每吋不可超過二五度。
              乙、感溫部分應在產品殺菌保持管出口與冷卻管進口之間
                  ,能直接感測產品溫度之處。
              丙、殺菌過程中,其記錄溫度應調至與溫度指示裝置一致
                  ,但不得高於水銀溫度計所顯示之溫度。
              丁、對記錄裝置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如加鎖或貼警
                  告標示等方式,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3)溫度控制儀:
              甲、應有準確的溫度記錄控制儀,以確保產品維持在所設
                  定之殺菌溫度。
              乙、以空氣操作的溫度控制儀應有空氣過濾裝置,以確保
                  所供應的空氣清潔與乾燥。
           (4)產品對產品之熱交換器:
              甲、產品對產品熱交換器之設計、操作與控制,應使熱交
                  換器內已殺過菌產品之壓力高於未殺過的產品。
           (5)產品流速:
              甲、應裝置在產品殺菌保持管之前端,且其運轉操作應要
                  維持在所設定之產品流速。
              乙、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等方
                  式,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6)產品殺菌保持管:
              甲、保持管之設計,應避免氣泡積留或產品流速加快,並
                  能持續地使產品留滯於管內足夠時間。
              乙、該時間應符合所設定之殺菌時間。
              丙、保持管之進口與出口之間不得有任何加熱裝置,並應
                  避免任何會影響管內產品溫度之情況。
           (7)分流系統:
              應裝設自動控制及警報系統,當殺菌不足或異常時,應能
              自動停機或將產品導離充填機或無菌儲存槽。
           (8)產品殺菌保持管之後續設備:
              製造流程上接於產品殺菌保持管後之產品冷卻器、無菌儲
              存槽或其他具有轉軸、閥柄之設備或設備連接部分等有微
              生物侵入污染之潛在危險者,應有蒸汽密封或其他有效阻
              絕裝置,並有適當方法供操作者監視其運作。
          2.操作
           (1)殺菌前置作業:
              產品殺菌作業開始前,殺菌機及其後續設備之所有食品接
              觸面,應殺菌達到商業滅菌之規定,並應有適當裝置顯示
              及確證之。
           (2)產品殺菌保持管溫度下降之處理:
              甲、產品殺菌保持管內產品溫度下降而低於預定殺菌條件
                  者,應以分流系統將產品導離充填機或無菌儲存槽。
              乙、殺菌不足而產品已充填於容器者,應將之與殺菌完全
                  之成品分開,除非經評估証實此等產品無危害公共健
                  康的微生物存在,否則應重行殺菌或予銷毀。
              丙、產品殺菌保持管及系統後續部分中受溫度下降影響者
                  ,均應重新再作商業滅菌後,始得重新將產品導入充
                  填機或無菌儲存槽。
           (3)產品對產品熱交換器壓力異常處理:
              甲、已殺過菌的產品壓力應高於未殺菌的產品壓力,且不
                  得低於每平方公分零點零七公斤,若低於此值,則應
                  避免此批產品進入充填機或無菌儲存槽。
              乙、若此批產品已充填於容器者,應與正常成品分開,並
                  重新加以殺菌或銷毀。
              丙、應待造成產品熱交換器壓力異常原因矯正後及受影響
                  之系統裝置回復到商業滅菌條件後,產品始可導入充
                  填機或無菌儲存槽。
           (4)無菌儲存槽異常處理:
              甲、當維持儲存槽無菌狀態之正壓無菌空氣或其他保護措
                  施發生異常,使效果低於所設定殺菌條件規定時,有
                  受污染之慮的產品應完全去除。
              乙、須將無菌儲存槽重新作商業滅菌後,始得重新作業。
           (5)殺菌記錄:
              甲、在殺菌開始及操作過程中至少每小時檢測及記錄下列
                  項目一次。
              乙、產品殺菌保持管出口處之溫度指示計及溫度記錄儀所
                  顯示之溫度。
              丙、產品對產品熱交換器兩端之壓力。
              丁、產品流速(可由定量泵或充填包裝方式得之)。
              戊、無菌儲存槽之無菌空氣壓力或其他維持無菌之措施。
              己、設備及管路上為防止微生物侵入之蒸汽密封或其他阻
                  絕裝置之檢查。
    (二)容器殺菌及產品充填、密封作業
          1.設備
           (1)記錄裝置:
              容器和蓋材之殺菌系統、產品充填及密封系統應能連續完
              成所須的殺菌程度,必要時須使用自動記錄裝置用以記錄
              殺菌媒介之流速、溫度、濃度或其他因素。倘容器為批式
              殺菌時,應記錄殺菌條件。
           (2)計時方法:
              甲、應以適當方法控制容器殺菌時間或速度,且應符合殺
                  菌條件之規定。
              乙、容器殺菌系統之殺菌速度調節器應有預防非授權或非
                  殺菌技術管理人員擅動之措施。
          2.操作
           (1)開始:
              充填操作前,容器殺菌系統及產品充填和密封系統均須殺
              菌至達到商業滅菌要求。
           (2)殺菌不足之處理:
              甲、充填包裝條件低於殺菌條件之規定時,充填包裝系統
                  ,應能停止作業或以適當方式將已充填之產品分開處
                  理。
              乙、容器殺菌不足且己充填為成品者,應將之與正常產品
                  分開。
              丙、充填包裝系統之無菌條件異常時,系統影響之部分應
                  再施行殺菌達到商業滅菌之要求,始得重新作業。
           (3)容器充填及殺菌記錄:
              甲、所有操作條件,包括殺菌媒介之流速、溫度,在無菌
                  系統下之容器殺菌條件及密封速率等應依足夠頻率觀
                  測及記錄。
              乙、觀測及記錄時間之間隔,應不超過一小時。
    (三)保溫試驗:
          每一批號之產品,應取代表性樣品做保溫試驗、記錄並保存試
          驗結果。
    (四)影響殺菌之重要因子:
          殺菌條件之重要因子,應以足夠頻率加以測定,並做記錄。

十四、其他型式之低酸性罐頭食品之殺菌設備,應依本規範辦理,且應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
      機構測定,以達商業滅菌之目的。

  伍、人員
十五、凡製造罐頭食品之工廠,應置專司殺菌技術管理人員及殺菌操作人
      員與密封檢查人員及密封操作人員。

十六、前條殺菌技術管理人員與低酸性金屬罐之殺菌操作、密封檢查及密
      封操作人員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証書
      ,前條其他人員應有訓練證明。

  陸、容器密封及管制
十七、容器之密封(封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金屬罐捲封之外觀檢查,應由曾受捲封技術或捲封品管訓練合
          格之人員負責,檢查間隔不得超過一小時,並詳實記錄。
    (二)金屬罐之外觀檢查捲封不得有切罐、斷封、尖銳捲緣、疑似捲
          封、跳封、唇狀或舌狀等之缺點。
    (三)捲封之解體檢查,應由曾受捲封或捲封品管訓練合格人員負責
          執行。每罐型第一罐應行解體檢查,其後檢查間隔不得超過四
          小時,並詳實記錄之。
    (四)前項第三款之檢查項目為捲封寬度及厚度、罐蓋深度、蓋鉤、
          罐鉤、鉤疊長度或百分鐘率及皺紋度。其捲封品質與檢驗方法
          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有關食品罐頭用圓形金屬空罐標準及食品
          罐頭用圓形空罐檢驗方法。
    (五)玻璃瓶之封蓋,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外觀檢查密封不完全
          之缺點。
    (六)殺菌袋之封口外觀檢查不得有針孔、封口不平、封口處殘留夾
          雜物或封口不完全等引起漏袋之缺點,其品質與檢查方法應符
          合中國國家標準有關殺菌袋裝食品標準及包裝食品殺菌袋檢驗
          方法。
    (七)其他容器應由訓練合格之容器封口技術人員以適當頻率檢查封
          口機的封口效率及產品封口密封性,並詳實記錄之。

十八、殺菌冷卻後之罐頭,使用輸送帶輸送時,應避免輸送帶與捲封封(
      口)之接觸,所有破損之輸送帶、罐緩衝器等均應更新,與罐頭捲
      封封口)接觸的軌道及輸送帶應保持清潔乾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