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 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 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