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
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
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