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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
  (一)輔助地方政府推廣農業產業文化資源與特色,促進民眾認識地方
        農業產業文化風貌,進而參與農村新風貌工作行列。
  (二)宣傳農業產業文化理念,鼓勵民眾整合運用地方農業、文化、生
        態等產業資源,營造出地方農業產業文化特色,提昇農產品之價
        值與競爭力,開拓農村社區生機與活力。
  (三)促進農產品商業化,提高農產品之價值及利潤,帶動地方農村休
        閒旅遊事業,提升農村生活品質。

二、獎助內容:各申請單位應視地方農業及文化資源特色及實際需要,把
    握農產業之核心內涵,發揮創意,擬定整合性年度工作計畫,並就「
    農業產業文化研習」、「鄉土產業文化季活動」等二類,分別提出活
    動申請。
  (一)農業產業文化研習:配合地區特有的農業及文化資源,辦理各項
        文化研習,內容包括教導地方產業特色與發展、產業之人文歷史
        典故、現代文化生活、文化講座、農耕技藝、民俗技藝、生活禮
        俗、俚語歌謠、地方人文掌故、農產品禮品化包裝設計、地方文
        化義工培育、農村文化解說人員培訓等,並針對不同年齡層及性
        別之對象,規劃各種研習活動,以推展地方文化工作,達到文化
        傳承的功能,並促進文化產業化的發展。
  (二)鄉土產業文化季系列活動:以當地特有農產品為主軸,結合農村
        地方特色與人文資源,配合當地農產品之產期,將地方產業與文
        化資源相結合,以產業文化知性之旅的教育活動方式,帶動當地
        與城市居民共同參與,以彰顯多樣化的農業魅力及價值。

三、實施策略:
  (一)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整合觀光、文化、農業等相關單
        位及資源共同規劃辦理,遴選具有地方農業產業特色及有意願辦
        理之地方單位或團體,研提計畫,並適度編列預算配合款,陳報
        本會核定後實施。
  (二)研提計畫時,須符合創新與發展農業產業之原則,結合社區、地
        方政府,以在地性、自主性及永續經營為原則,以提升地方農產
        品形象為主軸,並配合主要農產品上市季節規劃活動實施時程。
  (三)各項活動以在產地辦理為原則,以引導外地消費者多多走訪農業
        生產地,以促進地方旅遊及消費。

四、申請期程及評審程序: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會計年度實施前三個月,彙整
        轄下有意辦理農業產業文化計畫之申請單位,參照農業產業文化
        評量表(詳如附件一),製備活動企劃書,並檢附活動申請書,
        會同該地區區農業改良場及縣農會共同初審,排列優先順序後,
        提送本會審查。
  (二)受理申請後,由本會承辦單位先行審查各項要件,並對計畫內容
        加以分析、評估後,再由承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共同複審評選。
  (三)審查通過之申請案,應依本會計畫書格式研提實施計畫,循行政
        程序送本會辦理。

五、獎助及配合款額度:
  (一)農業產業文化研習:以研習班內容及時數作為主要之衡量,全程
        研習時數合計最少需在二百小時以上。每一申請案獎助金額最高
        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原則,補助項目包括講師費及雜支,材料費
        由參加學員自行負擔。
  (二)鄉土產業文化季活動:全程活動日數至少一日以上,補助經費每
        日以不超過二十萬元為原則,活動內容豐富、活動項目增加者,
        酌予增加,補助金額最高以二百萬元為限。
  (三)申請單位應提列之活動自籌配合款及地方政府配合款,合計最少
        不得低於本會補助款。

六、經費核銷與成果評鑑:
  (一)受獎助之計畫,每月需按期填報會計報告,每季填報計畫執行進
        度表,並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會計報表及活動成果資
        料,送本會備查。逾期結報者,列入將來審核是否再度補助之參
        考。
  (二)農產業文化研習班結束,應配合活動將研習成果分靜態與動態展
        示,以供民眾觀摩學習。
  (三)為瞭解活動實施效益,活動進行期間,本會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
        者,或委託當地政府機關前往訪視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
        二週,備函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以供安排訪視。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獎助之農業產業文化活動內容,應依該地區農特產品之上市
        規劃,同一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辦理一次為原則,同一單位所轄
        地區內有不同農產品時可合併規劃全年性之活動內容。
  (二)同一鄉鎮轄區內,倘有二個單位以上有意願辦理者,應以聯合方
        式舉辦。
  (三)有關經費預算,應詳列單價、個數及總價,詳細說明計列標準與
        科目用途,以實地之訪價核實編列。
  (四)經核定之補助案,計畫內容若有變更,應函報本會同意備查;因
        故無法實施者,應全額繳還補助款。
  (五)申請補助經費額度在一百萬元以下之計畫,原則採書面審查方式
        ;本會得視需要,函請申請單位來會說明報告。

八、本會為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得組成任務編組之審核小組,由本會
    輔導處處長召集,審核結果於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核示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