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灌溉蓄水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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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水利會現有蓄水池未經農委會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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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為有效管理灌溉蓄水池,各水利會應依照有關灌溉管理規定建立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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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建造、拆除灌溉蓄水池及附屬設施除報經建物主管機關核定外,
應檢具計畫書、圖樣、說明書連同有關會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書提
經會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報請農委會核准,灌溉蓄水池拆除後,
會有用地之處分應依水利會有關財產處分之規定辦理。
界線內造林及其附屬設施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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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灌溉蓄水池之平時蓄水位及洪水位各不得超過計畫常水位及計畫洪
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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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灌溉蓄水池排洪,設有排洪閘門者以啟開閘門調節為原則,如有
下游安全問題時洩洪前各水利會應通知當地警察及行政單位轉知
民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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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水利會對於灌溉蓄水池在不影響其安全、功能、管理及不污染環
境之情形下得許可為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其使用辦法由各水利
會另定之。
前項許可使用,其每次許可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使用期滿後應即
無條件回復原狀。但配合政府發展綠能,每次許可期間以二十年
為限。
第一項許可為綠能使用,地方政府得優先使用。水利會應提撥綠
能使用收入百分之十以上作為灌溉蓄水池、周遭環境與景觀之養
護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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