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提案
  會務委員提案,應有會務委員二人以上之連署,於開會三日前以書面送
  交水利會列入議程。

  緊急特殊事件,會務委員得於討論提案前或議事日程議畢後,當次會議
  宣告散會前,以書面提出臨時動議,經會務委員四人以上之附議,始為
  成立。
  前項動議成立後,主席應即徵詢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交付討
  論或交水利會研擬處理意見後提會務委員會討論。
  第一項之臨時動議,如未具書面者,應由紀錄人員記錄案由、理由及辦
  法,送由提案人及附議人簽名。

  提案在未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連署人同意後撤回之。宣付討論
  後擬撤回者,須徵得連署人同意,並經主席徵詢全體會務委員無異議後
  ,始得撤回。

  提案被否決後,除提請復議外,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出。
  經議決擱置之提案,在同一會期內未再提出者,視為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