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議事錄
議事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次及會議時間、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及人數。 三、請假委員姓名。 四、列席人員姓名及人數。 五、主席姓名。 六、紀錄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議案審議及決議。 九、臨時動議。 十、其他必要事項。
議事錄經宣讀無誤後,應經主席簽署,並於會後十日內由水利會函送各 會務委員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