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訂定之。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
  任委員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