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訂定之。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 任委員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