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家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
,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
人代理之。

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