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