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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第六十六條(不知相對人姓名之公示送達)
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