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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保林所需經費由建設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建設局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