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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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管理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以下簡
  稱建國商場),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安置,特訂定本辦法。
  建國商場之輔導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規之規定。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勞工局執行。
  本辦法各業務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建國商場公共秩序維護、週邊交通管理及協助主管機
      關取締違規事項。
  二、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場處):建國商場經營及商品展售
      協助規劃事項。
  三、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建國商場攤位租金之收繳
      及督導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事項。

  本辦法所稱建國商場,指每星期六、星期日、連續假日之星期一或星期
  五及除夕前二日,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建國南路高架橋下停車場
  信義路至和平東路段第一橋孔及第三橋孔東側之地面層,在核准營業時
  間內,展售商品之臨時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