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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內政部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
    年醫療補助計畫相關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
        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本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第三
          點規定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訂之家庭中,未滿十八歲之
          兒童及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
          童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全民健康保險
          認定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
        7.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或
          本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未補助之
          費用為限。
        4.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5.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
        4.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5.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或
          本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未補助之
          費用為限。
        6.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7.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
          目,且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元為原則。
        8.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五、補助標準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共同應備文件:
        1.符合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2.符合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
          生活扶助及本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
          點之兒童,應檢附本府之核定公文影本。
        3.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請檢附罕見疾病診斷證明
          書或重大傷病證明。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
          之兒童及少年,請檢附本府社工員之訪視評估表。
        5.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6.其他各項應備文件則依下列各補助項目檢附之。
  (二)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1.補助標準:學齡後(入國小後)之兒童於下列療育單位、機構
          及本府核備之外展療育服務定點所做之專業療育項目(須符合
          本市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規定),全民健康保
          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補助其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月最高補
          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整:
         (1)立案之早期療育機構(含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兼辦早期療育業
            務者)
         (2)經本府核備辦理療育之單位
         (3)醫療單位(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
            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
         (4)至本府核備辦理外展療育服務之單位及所核可之定點接受服
            務。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以月為單位,於治療日次日起三個月內
          由申請人(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寄養父母、養父母、安置教
          養機構)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請過
          之月份,不論次數是否已達上限,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
            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影本(有效期間依
            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有發展
            遲緩現象或有持續復健療育需求)。
         (4)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府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
            之機構團體(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所開立之
            繳費收據正本。
         (5)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府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
            之機構團體所開立之治療證明單(無治療證明單者需檢附每
            次治療之收據)。
         (6)具領本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少醫療補助領款收據乙份。
         (7)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8)接受外展療育服務者,由本府核備之療育單位提供治療證明
            及收據或其他規定文件提出申請。
  (三)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1.補助對象及標準:經本府社工員評估之兒童及少年有未保、中
          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由本局統一造冊向全民健康保險
          局查詢欠費情形,其款項由本局直接繳納給中央健康保險局。
          但經本局補助後,如有欠繳情形,本局將不再補助。惟三歲以
          下弱勢兒童或有特殊情事並經本府社工員評估認為有需求者,
          不在此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1)由本府社工員檢附訪視評估表及兒童少年最近三個月內戶籍
            謄本提出申請,本府於三月及七月提送名冊予中央健康保險
            局臺北分局辦理欠費清查及後續補助事宜,兒童及少年之家
            長、監護人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2)未及於上述時間申請之兒童及少年,經本府社工員評估有清
            償欠費立即需求,方能維護就醫權益者,檢附評估報告、欠
            費明細及相關文件(如診斷證明),俾憑辦理審核事宜。
  (四)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暨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住院費用:
        1.補助對象及標準:
         (1)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
         (2)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依實
            際住院天數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全
            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八萬元為限。
         (3)膳食費則依醫療院所收費標準核實補助。
         (4)補助其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以疾病、
            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
            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
            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
            結紮及指定病房費)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費用(如非
            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局不給
            付之藥費),檢據實報實銷且全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萬元
            為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者(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寄養
          父母、主要照顧者、安置機構)檢具下列文件,並於每次治療
          出院後三個月內逕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4)繳費證明:申請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膳食費用補助者應檢
            具住院費用收據正本、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
            費用之證明或膳食費用收據正本。
         (5)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需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開立之因病情
            須僱請專人照顧及護理人員、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
            明,僱用看護支付費用收據正本,及看護工身分證影印本、
            執照。
         (6)具領本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少醫療補助領款收據乙份。
         (7)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五)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1.補助標準:
         (1)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或本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
            作業規定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2)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生產、流產費用,實支實付
            。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者(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寄養
          父母、主要照顧者、安置機構)檢具下列文件,並於醫療事件
          發生後三個月內逕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收費收據正本。
         (4)診斷證明書。
         (5)具領本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少醫療補助領款收據乙份。
         (6)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六)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1.補助標準: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或全民健康保險
          未給付之費用,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每人最高以新臺幣一萬
          元為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者(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寄養
          父母、主要照顧者、安置機構)檢具下列文件,並於鑑定日後
          三個月內逕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收費收據正本。
         (4)診斷證明書。
         (5)具領本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少醫療補助領款收據乙份。
         (6)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七)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1.補助對象及標準:
         (1)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
         (2)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
            為限,實支實付,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者(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寄養
          父母、主要照顧者、安置機構)檢具下列文件,並於醫療事件
          發生後三個月內逕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收費收據正本。
         (4)診斷證明書。
         (5)具領本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少醫療補助領款收據乙份。
         (6)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八)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
        及少年所需之健康檢查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醫療費:
        1.補助標準:
         (1)健康檢查費補助一次新臺幣二千元。
         (2)全民健康保險費實支實付。
         (3)醫療費實支實付,限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但應自行負擔之非
            住院費用(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
            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
            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
            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2.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1)健康檢查費由本府簽約之醫療院所檢附收據正本並掣據後逕
            向本局申請。
         (2)全民健康保險費及醫療費由寄養安置機構檢附相關收據正本
            並掣據後逕向本局申請。
  (九)其他有臨時、重大或急迫醫療需求並經本府社工員評估應予扶助
        者。

六、已領取相同項目之任何社會福利補助,不得重複領取本案之同項補助
    ,如有溢領之情況,申請人應將款項予以繳回。

七、申請人應於申請表上簽名及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申請人如提供不
    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作業規定所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作業規定中之各項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
    公款等法律責任;如已核准補助者則撤銷請領資格,並停止請領補助
    款且追回已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