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則
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者,依市區道路條例、公路法、建築法、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處理。
本局或本府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接受其他機關委託 管理之道路,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