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人員,係指本局年度預算員額內之工友及各單位依預算僱用 ,按月計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非編制人員。 本規則所稱非編制人員包含:雇工、臨時雇工、暫僱人員、工讀生。
人員之工作項目: 一、工友:駕駛、環境整潔、水電維修、花圃整理及擔任各項勞務工作 及其他臨時交辦工作。 二、非編制人員:辦理各項法制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