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工作時間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星期工作總時數比照本局職員實
  施週休二日,每二星期工作總時數為八十小時。

  女性人員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工資不予減
  少。

  女性人員其子女未滿一歲,需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得於工
  作時間內哺乳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應業務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延長工作時間。
  前項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經機關首
  長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延長之工作時間,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
  之休息。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
      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二以上。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
      時間,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
  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