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人員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但己
  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
  二、因機關裁併、調整、獨立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人員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工友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
      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
      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
      高級者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
      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三、丙等:留支原工餉。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
  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
  給。

  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年度內請事、病假日數
  超過規定假期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