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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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縣政府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
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秘密會議時,除議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
及會場員工外,其他人員,不得入場。
前項在場員工,應分別記載其姓名,秘書長並應報告列席人員及會場員
工人員、姓名、職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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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會議中之機密文件,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分
送各出席議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於會議結束時,當場收回,不得
攜出會場。
前項機密文件繕印、保管、分發、收回等,秘書長得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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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會議,出、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對會議討論經過,決議情形及會
議紀錄,不得對外宣洩,如須發表新聞,其稿件應經議長核定。
違反前項規定者,議員應移請紀律委員會處理,議會員工由議長依法懲
處,其他列席人員由本會函各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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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會議有關文件之公開發表時間,應由議長報告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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