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3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六章   附則
  本會設旁聽席,旁聽規則由本會訂之。

  本會議案、質詢案及其他文件,得發表者,秘書長應報請主席核定後為
  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