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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3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六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會設旁聽席,旁聽規則由本會訂之。
第八十一條
本會議案、質詢案及其他文件,得發表者,秘書長應報請主席核定後為 之。
第八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