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規則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以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
辦理文化活動為主要任務。

本館依圖書館法第七條規定,提供讀者均得平等使用本館閱覽服務場所、
設備及各類型館藏。前項利用情事,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須繳交費用。

本規則未詳盡事宜,本館得依職權另為規定或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開放時間
一、除另有規定外,開放時間 -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週
    日、週一: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二、總館一、四樓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其餘樓層開
    放時間 -週日、週一: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
    分至二十一時。遇休館日開放時間另依「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延長開
    放管理規則」辦理。
三、平溪分館、石碇分館、貢寮分館、萬里分館、石門分館、樹林樂山圖
    書閱覽室、瑞芳東和圖書閱覽室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日:八時三十分
    至十七時。
四、土城柑林埤圖書閱覽室開放時間 -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十八時
    ;週日、週一: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五、雙溪分館、三芝分館、金山分館開放時間 -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
    至十九時;週日、週一: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六、土城親子分館開放時間 -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時;週日、
    週一: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七、鶯歌二甲圖書閱覽室開放時間 -週二至週五:十三時至二十一時;週
    六:九時至二十一時;週日、週一:九時至十七時。
八、坪林分館開放時間-週一至週日:九時至十七時。
九、泰山親子圖書閱覽室開放時間 -週二至週五:九時至十二時、十三時
    至十七時;週六、週日:九時至十七時。
十、新店寶興圖書閱覽室、新店中正閱覽室、新店大鵬圖書閱覽室、新店
    龜山圖書閱覽室、新店文史館開放時間 -週三至週日:八時三十分至
    十七時。
十一、新店福民閱覽室開放時間-週三至週日:十三時至二十一時。
十二、淡海小書房開放時間—週一至週日:十一時至十九時。
十三、西林圖書閱覽室開放時間—週二至週六: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
      週日、週一: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十四、新莊頭前智慧圖書館開放時間—週一至週日:九時至二十一時。
十五、林口東勢閱覽室、蘆洲仁愛智慧圖書館開放時間—週二至週六:九
      時至二十一時;週日、週一:九時至十七時。
十六、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每月最後一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
      潔日,不對外開放。
十七、臨櫃服務於閉館前三十分鐘後停止受理。

第二章   借閱證申請及註銷
讀者應遵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如違反者,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本館借閱證類型分為個人借閱證、家庭借閱證及團體借閱證,申請資格、
效期及應持證件正本如下:
一、個人借閱證: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應持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手冊或
          戶口名簿辦理。
    (二)外籍人士應出示中華民國居留證或護照(大陸人士出示「大陸
          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亦可)辦理。
    (三)應備證件若有期限限制,需在有效期限內,方可辦理。
    (四)未滿七歲者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
    (五)本證使用期限為五年,大陸人士及外籍人士之使用期限依居留
          期限而定,居留期限延長可再更新。借閱證如逾使用期限,應
          持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資料更新。
二、家庭借閱證:限設籍新北市之家戶(申請人必須為該家戶成員)申請
    。檢附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依「新北市立圖書館家庭借閱證申請須知
    」辦理。
三、團體借閱證:限設籍新北市之公私立學校及團體申請;學校以「班級
    」為單位,由教師憑身分證;其他團體需憑立案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
    分證,依「新北市立圖書館團體借閱證申請須知」辦理。

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附申請人暨代理人身分證
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
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借閱證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註銷:
一、自願註銷:凡持證人因出國、移居等因素申請借閱證註銷時,可親持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委由代理人持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填具
    申請單後辦理註銷。
二、死亡註銷:凡持證人死亡,其家屬或監護人應持持證人死亡證明書或
    除戶謄本,並出示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填具申請單後辦理註銷。

持證人申請資料若有變更,應持身分證件向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遺失時
,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若因未掛失而發生冒用情事,讀者應自負相關
賠償之責。

申請換發須持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不另收費;補發須繳交工本費新臺幣
一百元,註銷後重新申請亦同。

第三章   圖書資料借閱
讀者應持本館核發之借閱證,方可外借圖書資料。個人借閱證之借閱圖書
資料以二十冊為限,可續借一次。家庭借閱證以三十冊為限,可續借一次
。團體借閱證以五十冊為限,惟不得續借。

個人借閱證代借及代借人設定申請
一、個人借閱證代借:直系血親或配偶得提供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辦理代借;非上述親屬關係之代借人需出具委託書並檢附委託人暨代
    借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
二、代借人設定申請:持證人可設定持有本館借閱證之代借人一名,申請
    時需持雙方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辦理;該名代借人爾後辦理代
    借僅需出示被代借人之借閱證及代借人身分證明文件即可辦理。
三、代借圖書若有遺失毀損,賠償責任仍由持證人負擔。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資料。

本館一般圖書資料,借期為三十天,視聽資料、漫畫類及期刊類圖書資料
,每件借期為七天。凡下列圖書資料均限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一、總館期刊及公播版視聽資料。
二、報紙、當期期刊及其合訂本。
三、參考工具書。
四、其他標明限館內閱覽之圖書資料。

讀者可利用本館網站「館藏查詢系統」預約館藏資料,家庭借閱證、團體
借閱證不提供圖書預約服務。

視聽資料借閱
一、內閱須憑證至有提供內閱服務之閱覽單位登記使用座位,每次限借一
    件;若無人等待或尚有空位,可重新登記使用。
二、視聽資料借閱件數與圖書合計,以二十件為限。
三、讀者外借視聽資料,應確實遵守著作權法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
    定,不得複製、營利或公開播映,並應遵守影片分級制度之相關規定
    ,如有違反,由借閱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四、讀者於借閱時應先檢查借閱資料有無刮痕或破損,若有上述情形時,
    應於借閱時聲明。

預約服務
一、申請資格:凡持有本館之圖書借閱證者,且無逾期書未還、違規停權
    之讀者均可申請。
二、智慧圖書館及行動書車之館藏不提供預約服務,但提供跨館還書服務
    。「總館自助取書機」另依「新北市立圖書館24小時取書及還書服務
    要點」辦理。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數量:每張借閱證申請館藏資料以不超過十冊(件)為限
          (館藏之附件不列入計算)。
    (二)申請費用:本項服務目前採免費方式提供,未來視經費需求情
          形再行調整。
    (三)申請資料類型:可預約之館藏資料限圖書、視聽資料、有聲書
          、可外借之期刊。其他資料則不適用。
    (四)借書處理時間:配合物流車週期,圖書移送時間約需一至二星
          期。
    (五)單一圖書總預約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
    (六)無法受理申請之圖書,如圖書實際現況有誤(如紀錄錯誤、資
          料遺失等)無法借閱時,本館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並自動
          取消該次申請。
    (七)申請期間若有現場讀者先行自架上借閱,以現場讀者優先,後
          續再依預約順位配送。
    (八)預約之圖書資料到館時,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於保留期限內
          到館取書,總館「24小時取書區」保留期限為三天,其餘館別
          保留期限七天。若在通知期限內未到館辦理借閱,則取消預約
          優先權利並計點。讀者電子信箱如有異動,應立即至本館網站
          更新。
    (九)預約圖書尚未移送前,若欲取消預約圖書,讀者可自行至本館
          網站「館藏查詢系統」中進行取消。
    (十)違規停權:
          1.預約圖書經移送後即不得取消,圖書到館後,未依規定期限
            到館取書,一年內累計達五冊(件)者,自最後取書期限之
            次日起,停止其申請預約權利九十天。停權期間未取書再滿
            五冊(件)者,以最後停權日之次日起,再加計停止預約權
            利九十天。
          2.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累計未達五冊者,計點將於次日全數
            歸零。

續借服務
一、凡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圖書,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且該借閱證無
    逾期未還之圖書,得於借閱期限內自行至本館網站「館藏查詢系統」
    辦理線上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一般圖書資料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三十天,視聽
    資料、漫畫類及期刊類圖書資料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七天。

第四章   停權及賠償責任
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冒領、冒用他人借閱證,得暫停其借閱資格或
註銷借閱權利。

讀者對本館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不得毀損、加註。對借閱之圖
書資料應親自檢查,發現有撕毀、圈點、評註或污損等應當場向館方人員
聲明,否則應負賠償之責,遺失亦同。

一、賠償以賠償原書或原視聽資料為原則(該書含有附件如錄音帶、光碟
    片……等,亦應一併賠償之)並另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賠償相關
    事宜處理完畢後,始可辦理歸還手續。
二、如無法購得原書或原視聽資料時,依下列標準另加工本費新臺幣五十
    元計價賠償:
    (一)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
    (二)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五十倍計價。
    (三)以外幣定價者,依前一天匯率換算後計價。
    (四)套書或整套視聽資料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五)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若無法
          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
          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每冊以新臺幣八百
          元計價。
    (六)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 VCD、CD-ROM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二千
          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DVD、LD公播
          版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
          計價;錄音帶、CD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七)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
三、讀者於辦理賠償後尋獲原書,賠償原書或原視聽資料者退還原件,賠
    償書價者退還賠償金額(含工本費)。工本費為圖書加工費用,凡賠
    償書籍物件經貼標上磁者,本項費用不予退還。
四、讀者於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或意外事故,致所借圖書資料受損或滅失
    ,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及照片佐證,經由本館認定後,可免
    除其賠償責任。

讀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條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
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
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圖書資料借閱未於期限內歸還者,依每冊(件)逾期天數分別計算停借(
權)天數,惟每冊(件)停借上限為六十天,另借閱人可依每冊(件)之
逾期天數折算罰款,逾期一天折算新臺幣一元。逾期一本書未還,即不可
再借閱及預約,借閱權利俟每冊(件)停權日數期滿或繳清罰款後恢復;
預約權利俟歸還逾期圖書後恢復。

讀者如偷竊、污損、毀棄本館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圖書資料者,
視行為情節暫停其閱覽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外,必要時並報請警察機關究
辦犯罪行為,或責令按所偷竊、污損、毀棄本館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
館藏圖書資料價格二倍賠償。

讀者如違反本規則規定,或經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行為情節,暫停其閱
覽資格、註銷借閱權利或請其離館。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

為維護公共安全,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並架設監視系統。

第五章   自修室(區)使用
自修室(區)一人一位,不得預佔座位;各閱覽單位得視情況於開館前發
號碼牌,讀者須排隊領取號碼牌入座。經服務人員記錄離座逾一小時未歸
者,本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自修室(區)使用另依「新北市立圖
書館自修室使用管理要點」辦理。

第六章   參考諮詢及資料複印
為協助讀者利用館內各項資源查檢資訊,本館各閱覽單位均提供口頭、書
信、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之參考諮詢服務。前項服務不包括古物美術品
等之鑑定、醫療及法律問題、翻譯、投資理財、學校作業及其他不適宜回
答之相關事項。

本館配合館際合作辦法,提供相關文獻傳遞服務。

本館提供讀者使用之付費之複(列)印設備,讀者應自備零錢或以悠遊卡
付費,未付費之資料,本館提供暫放保管,當日閉館前未至本館取回複(
列)印資料者,本館將進行資料銷毀。資料複(列)印應遵守著作權法之
相關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七章   電子資訊檢索
為便利讀者查詢電子資源,本館提供無線網路節點,部分閱覽單位另設有
資訊檢索區,提供電腦、網路設備及各種電子資料庫。

使用個人筆記型電腦以不影響他人閱讀為原則。除個人筆記型電腦及平板
電腦、智慧型手機外,其他私人電器用品,應自行攜帶電池,不提供電力
使用。

使用本館網路及電子資訊檢索設備另依「新北市立圖書館資訊檢索使用注
意事項」辦理。

第八章   其他
圖書館內應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並不得有躺臥、吸菸、飲食(特定
區域及白開水除外)、賭博、嬉戲追逐、喧嘩吵鬧、徒佔空位、攜帶危險
物品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並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並
應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改為靜音或震動。另寵物除指定閱覽單位及指定
時間內,均不得帶入館內。

讀者如患法定傳染病、心神喪失、酒醉或衣冠不整者,本館得拒絕其入館
;六歲以下兒童或需特別看顧者,應由負照顧責任者陪同之。

本館提供導覽、班訪及圖書資訊利用指導等服務,前項服務以事先預約為
原則。團體參觀者,應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未經申請之機關或團體,如
於館內進行非圖書館閱讀活動者,本館得予以制止。

讀者應妥善使用本館各項設備,如有毀損須負賠償責任。

閱覽期刊、報紙或觀賞視聽資料,請一次取一件;閱畢應歸還至指定位置
或放回原位。

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電子設備、書包及手提袋,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
或毀損,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讀者翻拍資料或館舍攝影,應填寫相關申請表辦理。

遇緊急事件時,請依服務人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本規則依行政程序報請文化局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