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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層建設座談會
  基層建設座談會得依第二條規定,個別或聯合數村里召開,召開時由村
  里長召集並主持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鄉鎮市機關(單位)代表、民
  間團體參與列席。

  基層建設座談會程序如下:
  一、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並介紹列席人員。
  三、村里辦公處工作報告。
  四、專題報告(無者省略)。
  五、討論事項。
  六、主席結論。
  七、散會。
  前項開會程序主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或調整。

  基層建設座談會之舉辦方式由村里辦公處定之。

  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於基
  層建設座談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