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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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為辦理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之福利互助(以
  下簡稱福利互助),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各級民意代表,係指本縣議會議員及本縣各鄉(鎮、市)民
  代表。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業務,應組成本
  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本縣各級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別以本縣議會、各鄉(鎮、市)民代表
  會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會之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村里長福利互助以
  鄉(鎮、市)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