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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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互助人及受益人
  本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助
  為互助人。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外,均為互助人本
  人。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

  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金,無前條受益人具領時,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參加互助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