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互助項目及互助給付標準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福利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父
      母、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
      及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三萬五千元;半殘廢
      者,給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八萬元;父母、配偶死
      亡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滿二十歲
  且在學經學校證明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須依賴互助人撫養,經醫
  院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