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財產及非消耗性物品(以下簡稱
財物)管理,防止財物閒置,建立分層負責之管理制度,使財物帳與
實際價值相符,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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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財產及非消耗性物品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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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經管之財物應設專人管理,並負責財
物標籤之黏貼及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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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購置之財物,單件單價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者為財產,須填具財
產增加單及財產借據;單件單價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者為非消耗性物品
須填具非消耗性物品借據。圖書、掛圖、電腦軟體一律填具非消耗性
物品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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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產之報廢,經簽奉核准後,使用單位應填具財產減損單,併報廢之
財產交由管理單位查核後辦理減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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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消耗性物品之報廢,請填具非消耗性物品報廢減損單,經使用單位
主管核准,併報廢之非消耗性物品交由管理單位查核後辦理減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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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使用之財物,如因業務需求移轉使用時,應填具財物移動單,
為財物移動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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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已購置之財物應妥善管理及積極使用,以達物盡其用,減少不
經濟支出;不堪使用、或屆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之財物應積極辦理報
廢,避免堆積造成空間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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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財物管理人員對財物之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管理單位得依事
務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報請首長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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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各式表單由管理單位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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