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低碳交通
  各業務機關應推行無縫轉乘之大眾運輸網絡。
  本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或短程區間接駁交通工具之使用以低碳車輛為限
  。

  本市自中華民國一一0年一月一日起,本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禁止行駛
  燃油機車。
  前項禁止行駛區域及有關事項,由交通局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燃油機車汰換環保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辦法,由本府一0五年一月一日
  前定之。

  本市路外停車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位達五十格以上停車格之停車場,應設置一格以上低碳汽車停車
      格位;公有停車場每滿五十格,應設置一格低碳汽車停車格位。
  二、前款之公有停車場應設置一處以上之充電設備;私有停車場應設部
      分由交通局另定之。
  非低碳車輛占用低碳車輛車位者得提高收費。
  停車場充電站收費標準及獎勵辦法,由本府定之。

  公有停車場對低碳車輛得採取優惠之停車費率。
  前項辦法由本府定之。

  市區公共運輸業購置車輛以低碳車輛為原則;市區汽車客運業購置低碳
  車輛或車輛改良為低碳車輛,本府得予補助,並得納入年度評鑑考核項
  目。
  本市購置快捷巴士車輛,除藍線外,應以環保電動車為原則。

  市區公共運輸營運路線,得優先核准由使用低碳運具之業者經營。

  本市各業務機關應推動建置自行車道及發展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
  前項推動事項得結合自行車業者共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