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產籍
管理機關應設市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分類帳,就經管之市有財產按公用 及非公用予以分類、編號、製卡及登帳列管。 市有財產之分類及編號,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應設市有財產總帳,就市有財產予以整理、分類及登錄。
市有財產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經依規定報廢、出售或移轉他人者 ,管理機關應註銷其產籍,並辦理異動登記;其涉及爭訟者,應於裁判 確定後依裁判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