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公用不動產之出租
公用財產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收益。但公用不動產暫無使用需求,於不 妨礙將來使用之情形下,經本府核准後,得予出租。 各機關就經管之場地,依規費法訂定場地使用管理規定以供他人使用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