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八章   檢核
第一節   財產檢查
  主管機關對各機關經管之市有財產,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之。

  管理機關對經管之市有財產,應注意其使用狀況及異動情形;對已撥用
  、出借或出租之市有財產,得檢查其使用情形,以瞭解有無違法或違約
  情事,並予適當處理。

  管理機關於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時,對於受災區域或事故範圍內所
  經管之市有財產,應予適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陳報本府。

第二節   財產報告
  管理機關應就經管之市有財產定期編造財產增減報表、財產分類量值統
  計表等相關報表及財產目錄,每半年函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應就各管理機關提供之財產報表及其會計部門編製之財產分類
  表、資產負債表、固定項目增減情形表等資料彙編財產總目錄,於會計
  年度終了時函送本府主計處。

  各機關首長移交時,應編造財產交接清冊,簽報主管機關查核。
  各機關財產管理人員移交時,應編造財產交接清冊,簽報管理機關首長
  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