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九章   賦稅及其他費用
  市有財產應課徵之稅捐及其他費用,由管理機關負擔;已出借者,應約
  定由借用人負擔。

  市有財產符合減稅或免稅之規定者,管理機關應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
  辦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