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附則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辦理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
  四及第二十五條所需費用,得視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