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為施行本自治條例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之既有水上遊憩活動、器具及業者之管理,於
  公布施行三個月後,適用本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