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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為施行本自治條例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之既有水上遊憩活動、器具及業者之管理,於 公布施行三個月後,適用本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