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設施及建築
  公園內得視規模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相關飾景、休憩、兒童遊樂、運
  動、社教服務管理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公園設施之充實及維護管理,得接受私人或機關團體捐獻認養。
  捐獻之設施物應檢具設計圖說及設計位置平面圖,經管理機關審核通過
  後接受捐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