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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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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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左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辦理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調查、研究及處理,動物
衛生保健、一般疾病之檢診、調查、研究及處理,動物流行病學之
調查、研究及處理,動物健康證明書之核發,輸出入動物之追蹤檢
疫。
二、第二課:辦理藥品製造、供銷之管理、違規抽查、品質抽驗及處理
,動植物產品之藥物殘留防範、檢測、追蹤處理,獸醫師登記管理
及執行業務監督與訓練,協助畜牧場廢水及養殖場水質之檢驗,寵
物調查、登記、管理及違規案件之處理,寵物經營業者許可、登記
及管理,稽查、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有關事項及其教育、宣導,
動物收容處所之管理,植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調查、研究及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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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課長、技正、技佐、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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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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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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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動物檢疫站,其人員就本所人員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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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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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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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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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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