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福建省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左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辦理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調查、研究及處理,動物
      衛生保健、一般疾病之檢診、調查、研究及處理,動物流行病學之
      調查、研究及處理,動物健康證明書之核發,輸出入動物之追蹤檢
      疫。
  二、第二課:辦理藥品製造、供銷之管理、違規抽查、品質抽驗及處理
      ,動植物產品之藥物殘留防範、檢測、追蹤處理,獸醫師登記管理
      及執行業務監督與訓練,協助畜牧場廢水及養殖場水質之檢驗,寵
      物調查、登記、管理及違規案件之處理,寵物經營業者許可、登記
      及管理,稽查、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有關事項及其教育、宣導,
      動物收容處所之管理,植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調查、研究及處
      理。

  本所置課長、技正、技佐、技術員。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動物檢疫站,其人員就本所人員調派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