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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院民應遵守本家規章。 前項規章由本家另定之。
第四十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表件,由本家另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