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收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院民應遵守本家規章。
  前項規章由本家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表件,由本家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