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61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
;刪除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
0號公告第7條第4項、第18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10條、第
27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
生福利部」管轄;第11條所列屬關於「國民年金保險」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
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12條第3項、第13條第3項、第15條第
3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3年2月17日起改由
「勞動部」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