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 104120479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戶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2年6月20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32492號令訂定發布,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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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4年6月28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7174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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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47年5月10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837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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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50年10月19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67693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 條、第7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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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4年3月11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29814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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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1年2月12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817453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 條、第 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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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6年2月5日內政部臺(86)內戶字第867827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 6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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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9年10月18日內政部臺(八九)內戶字第8965863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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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0年10月11日內政部臺(九十)內戶字第9008838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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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93年1月29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093006580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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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097004490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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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9年 1月7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098024094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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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 100006538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 8812號公告第4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103年3月26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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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 104120479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姓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六條授權訂定,自四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其間歷經十二次修
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年四月十一日。配合本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日修正公布,並參照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及民法相關規定及實務作
業需要,為使現行規定更臻周延明確,爰修正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
    文音譯方式辦理,及以書面確認中文姓名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二條)
二、修正外交部駐外機構之名稱用語。(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國人之本名或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未使用通用字典所
    列之文字,或使用異體字者,得申請更正為通用文字或正體字。(修
    正條文第五條)
四、配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撤銷認領事由,應提具之證明文
    件;修正有關收養、終止收養或撤銷收養,應提具之證明文件;音譯
    過長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查證。(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配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刪除有關銓敘機關通知書之規定;「
    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修正為「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以擴大提證
    文件之範圍;增列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等改名等事由,應提具之證明文件;音譯過長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
    查證。(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等均自戶籍登記之
    日起發生效力,爰將第一項「經核定後」修正為「經登記後」。(修
    正條文第十條)
七、配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本
    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未為配偶、父或母
    姓名更改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為之,並明定職權登記後通知之程
    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八、配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手續不全者,戶
    政事務所應一次告知補正。(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