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095003351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15條、第19條至第21條、第26條至第28條、第34條;刪除第2條條文(中
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號公告第3條第5款所列
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
558號公告第 4條第1項、第 5條、第6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
第2款、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第26條第3款、第4款、第27條、第
28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第2項、第34條第2項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
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
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中華民國102年1
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號公告第3條第5款所列屬「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