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1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之1、第32條之1、第50條;增訂第48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行 政院院臺財字第1131022439號令發布,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20年6月13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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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30年9月26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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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31年7月2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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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35年4月16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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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36年5月2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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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36年11月14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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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39年6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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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40年11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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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41年9月19日總統修正公布第4條第3款並增訂第22條條文原第22 條起依序遞改全文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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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44年12月3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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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48年4月1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6條及分類計徵標的表第1類新聞 業計徵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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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54年12月3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59條暨分類計徵標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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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57年1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7條及分類計徵標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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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59年11月2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7條及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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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69年6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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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73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0條(7 5年1月20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279號令發布自75年4月1日起施行,稅率定 為100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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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77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048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至第9 條、第13條、第15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9條、第32條、第 35條、第36條、第46條、第58條、第60條;並刪除第5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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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 82年7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703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54條 、第5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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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84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248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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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84年8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658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第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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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86年5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04810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 、第20條條文,民國90年12月21日行政院(90)臺財字第073658號令發布 自9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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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 86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26780號令修正公布第52 條條文,民國 86年6月30日行政院(86)臺財字第26595號令發布於86年7 月 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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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 86年10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231640號令修正公布第8 條條文,民國86年11月28日行政院(86)臺財字第46701號令發布於86年1 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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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 87年6月17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19510號令修正公布 增訂第53條之1條文,民國87年7月7日行政院(87)臺財字第33932號令發 布於 87年7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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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 88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150080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 、第21條、第60條條文,自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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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90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518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3 條之 1、第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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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3412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條、第11條、第41條、第49條、第60條;增訂第1條之1、第8條之2條 文(原名稱:營業稅法)(民國90年8月13日行政院(90)臺財字第 046058號 令發布自9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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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4870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 條文,自92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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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640009283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 ;刪除第8條之2條文,民國94年8月1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40033230號 令發布定自94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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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1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 文,民國95年3月8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50009842號令發布自95年5月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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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645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 15條之1條文;本院定自中華民國97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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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97年 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3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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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298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9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70009436號令發 布定自97年3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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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總統華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103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7條之1條文;本院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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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31號令修正公布第51條 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00005685號令發布第 51條條文,定自100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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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57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6條、第20條、第23條、 第28條、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51條;增訂第3條之2、第6條之1 、第 8條之3、第30條之1、第42條之1、第4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0年 3 月31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00016553號令除第16條及第20條外,本院 定自100年4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000 37876號第16條、第20條條文,本院定自100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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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1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36條之1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行政 院院臺財字第100006601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11月23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11條第7項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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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31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 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30004704號令定自103年 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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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1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 、第3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30033781號 令發布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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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41號令修正公布第32 條、第45條至第48條、第49條、第52條;增訂第3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 105年1月11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50000942號令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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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0條之 1、第36條、第43條、第45條及第51條 ;增訂第2條之1、第28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60001430號令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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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251號令修正公布第50 條及第60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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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10580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之1、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21045555號 令發布,定自112年12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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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華民國 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1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之1、第32條之1、第50條;增訂第48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行 政院院臺財字第1131022439號令發布,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第三十二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
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
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規範意旨,並督促以網際網
    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依該項規定時限將其
    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
    證,且考量電子發票開立及交付買受人之方式多元,未依限或據實傳
    輸前開資訊至平台存證之行為未能為現行本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處罰規
    定完全涵蓋,爰參照現行第四十八條有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
    定記載之處罰規定,定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例如應
    傳輸資訊欄位輸入空白鍵值或傳輸資訊與實際交易資料不符等)前開
    資訊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一定金額罰鍰之行為罰;未
    依限補正或補正不實(例如補正後資訊仍有錯誤或闕漏)者,得按次
    處罰。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
、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
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
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
〔立法理由〕
一、配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分別於一
    百十年二月三日及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名稱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
    管理條例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並將「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
    業園區」用詞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爰修正第一
    項及第二項相關文字,俾資一致。
二、第三項未修正。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前條第四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
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
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
子發票者,營業人應將載具識別資訊併同存證。
前項所稱載具,指下列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
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憑證卡片號碼、電話號碼、營業人或其
    合作機構會員號碼。
二、買受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轉帳卡、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工
    具號碼。
三、其他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
第一項所稱載具識別資訊,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用以辨識載具
類別之編號及前項載具。
第一項規定之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由財政部
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為掌握營業人電子發票開立情形,防止稅捐逃漏情事,保障消費者兌
    獎權益,並確保買受人得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
    平台)查詢、接收營業人所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例如電子
    發票更正、作廢、彙開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會計師、
    記帳業者等代理人亦得利用平台下載委託營業人進、銷項憑證資料運
    用,爰修正第一項,定明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與相
    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鑑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將電
    子票證發行機構納入規範,並參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
    款「電子票證」定義,於第三條增訂第五款儲值卡之定義規定,電子
    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並已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四日廢止,爰將原第二項第
    二款「電子票證」之用語配合修正為「儲值卡」。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規定之傳輸時限(含營業人遇天災等不可抗
    力事由之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由
    財政部公告。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
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
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
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理由〕
一、鑑於原第一項本文前段有關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但書有關因不可
    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
    條已統一規範,爰刪除相關文字,回歸稅捐稽徵法上開規定辦理。
二、配合稽徵實務作業,修正第二項,定明應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
    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俾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