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1081150428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第7點,並自108年4月1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 3月20日法務部資訊處法資字第0971600642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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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 5月18日法務部資訊處法資字第0981601127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4點;並自98年5月20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97年度防範電子郵 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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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1011110403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並自101年4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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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1031150226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並自103年3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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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法務部法資字第1041150435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並自104年4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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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法務部法資決字第 10411512410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104年11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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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法務部法資字第104115146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並自104年12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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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法務部法資字第1051150253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並自105年3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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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法務部法資字第1051151299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並自105年11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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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1081150428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第7點,並自108年4月10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下稱本計畫)於九十七年三
月二十日訂定函頒,並歷經八次修正。
因應行政院「資通安全管理法」之子法「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施行,另配合本部數位學習平台終止使
用,爰擬具本計畫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八條規定,修正社交工程演練
    週期為每半年辦理一次。(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配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施行及「政府機關(構)資通安
    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停止適用,修正資安教育訓練之法源依據
    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演練情
    形報告之提報機關為行政院。(修正規定第七點第一款)
四、配合本部數位學習平台自一百零八年度起終止使用,修正補強教育訓
    練自行補訓之系統平台名稱,刪除本部數位學習平台。(修正規定第
    七點第四款)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施行計畫演練時間係採無預警不定期方式,每半年辦理一次電子郵
    件社交工程演練。
〔立法理由〕
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八條規定,修正社交工程演練週期
。

四、本施行計畫之教育訓練要點如下:
  (一)依行政院函頒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各機關應按其
        資安等級,每年定期舉辦資安教育訓練。
  (二)資安教育訓練應納入電子郵件社交工程防制有關之認知宣導,並
        著重攻擊實例說明。
  (三)強制要求本部及所屬機關個人電腦之電子郵件軟體,關閉郵件自
        動預覽功能,並將郵件設定為純文字閱覽模式,可在第一時間讓
        使用者再次確認該封郵件是否為社交工程電子郵件,避免誤點閱
        該郵件。
  (四)每人每年至少接受一小時之「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教育訓練
        (含在每人每年三小時資安教育訓練課程內),課程結束後需通
        過測驗方核給時數。
〔立法理由〕
一、配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施行及「政府機關(構)資通安
    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停止適用,修正第一款。
二、其餘款次未修正。

七、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結果處理如下:
  (一)本部資訊處於完成演練作業後,應檢討辦理情形及演練結果,並
        將演練情形報告彙整後,於每次演練完成後一個月內送行政院備
        查。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演練未達基準者,應提出檢討及改善計
        畫(格式如附件二)。前開計畫,本部所屬機關應報部核定;本
        部各單位應簽陳部次長核定,並將計畫影本副知本部資訊處;當
        年度兩次演練皆未達基準之待改善機關(單位),所屬機關取評
        比最末三名,本部各單位取評比最末一名,由機關首長(單位主
        管)至本部資通安全會報提報檢討及改善措施。
  (三)各機關(單位)對演練時開啟或點閱社交工程電子郵件人員,由
        首長(單位主管)予以口頭告誡,並強制要求參加至少一小時之
        補強教育訓練及測驗;演練成績未達基準之機關(單位),首長
        (單位主管)須併同出席補強教育訓練以督促機關(單位)內部
        之改善作為。當年度兩次演練均開啟及點閱演練郵件,且合計達
        三封(含)以上未改善者,得移送考績會議處。
  (四)各機關(單位)演練時開啟或點閱社交工程電子郵件人員如因故
        無法參加補強教育訓練者,應於一週內自行至相關公務人員數位
        學習平台網站完成相關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方算完成。未完成
        者停止其電子郵件之使用至完成為止。已參加補強教育訓練,但
        測驗仍不合格者比照辦理。
  (五)為鼓勵表現良好之機關,本部得視其歷年表現狀況及下列條件,
        以每一績優機關敘獎人數不超過三人為原則,督導主管及主辦人
        員各記功一次、協辦人員敘嘉獎一至二次予以獎勵:
        1.該年度兩次演練,以有效電子郵件帳號數為基準,計算演練結
          果均合格者,依兩次演練之開啟率平均值由低至高及有效電子
          郵件帳號數由高至低排序,且近三年未曾因此項電子郵件社交
          工程演練績優敘獎者,取前三名為績優,將函請該機關對辦理
          本項演練有功人員予以敘獎鼓勵。
        2.為鼓勵維持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良好表現,機關連續三年開
          啟率及點閱率皆保持為零,列為績優機關,並予以敘獎鼓勵。
〔立法理由〕
一、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八條規定,修正第一款演練情
    形報告之提報機關。
二、配合本部數位學習平台 108年度已終止使用,第四款刪除該系統名稱
    。
三、其餘款次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