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2303A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10點及第19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歲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1月17日行政院臺九十忠授字第0004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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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0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0930006199號令修正發布第18 點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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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60006785號函修正發布第15 點、第16點,並自9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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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70004437B號函修正發布第6 點;並自97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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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90002791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第8點;並自99年5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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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0990005499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 ;並自99年9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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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1010101304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23點,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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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60102544號函修正發布第6 點、第16點、第17點,並自106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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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2303A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10點及第19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搭乘該
    班次座(艙)位之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位。
    (二)次長級人員、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其他特任
          (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
          人員,得乘坐次高等級座(艙)位。
    (三)其餘人員乘坐基礎等級(標準)座(艙)位。
    前項第一款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級之座(艙)
    位。
    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
    )位:
    (一)搭乘班次僅分有二等級座(艙)位。
    (二)搭乘班次未設有頭等座(艙)位且航(路)程四小時以上。
    (三)次長級人員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

十、調用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執行業務,其交通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生活費依下列規定檢據覈實報支:
    (一)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以當日往返不住宿為原則
          ,按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限額內報支;
          如有必要住宿旅館,除第八點所定情形外,按該地區(城市)
          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九十限額內報支。
    (二)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以外者,按該地區(城市)生活
          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如有必要住宿旅館,除第
          八點所定情形外,於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內報支。

十九、出差人員於銷差之日起算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
      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格式如附表),連同有關單據,報各
      該機關審核。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
      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
      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但
      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
      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
      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
      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