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四十九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
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為適時檢討相關實務作業程序,以保障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權益,爰修正
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農場認定範圍,為保障受僱勞工之勞工保
險權益,兼顧實務作業需求及體例一致性,修正雇主設立投保單位應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被保險人於個人資料變更或錯誤時應通知其投保單位,及保險人得依
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增訂保險費每月以三十日計算,及被保險人於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
位間調動之保險費計收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四、被保險人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應檢附之英文文件,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
,得予免附中文譯本。(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五、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如已載明診斷傷病名稱、醫療期間及經過等,可
作為審核傷病給付之參據。(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