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2年 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761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6條、第7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35條
、第38條、第39條、第41條、第42條、第49條、第50條、第57條、第58
條、第62條;增訂第7條之1、第10條之1、第11條之1、第19條之1、第4
4條之1、第45條之1、第45條之2、第45條之3、第45條之4、第45條之5
條文;中華民國92年 5月26日行政院院臺聞字第0920020214號令發布第
45-4條第四項之小額消費爭議額度定為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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