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63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至第 6條、第8條、第9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3條、第29條
至第31條、第36條、第38條、第47條、第48條、第56條、第59條、第61
條至第63條;增訂第34條之1、第44條之1及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
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所列屬「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