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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1955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及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使用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805810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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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1955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及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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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22125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 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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