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川飛能源公司遭前董事長張慶昌等人掏空 5.4億元案,台北地方法院
民事庭法官林欣苑日前審結宣判,被告張慶昌及同謀陳威橡兩人,應連帶
賠付川飛公司5.4億元。
判決指出,張與陳2名被告除要給付川飛公司5.4億元外,張慶昌還應
給付川飛自101年3月7日起、陳威橡自101年3月8日起,一直到清償日止,
均應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川飛公司遭前後任董事長掏空資產案,台北地檢署是在 100年5月9日
,將張慶昌等一干被告,以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指出, 97年5月間,川飛前董事長張德輝(已故)邀陳威橡
、張慶昌前往國巨律師事務所協商其與陳威橡就川飛公司股權、精隼 BVI
公司股權等,並達成交易,委請該律師事務所草擬合作協議書。
隨後,為完成精隼 BVI公司股權移轉,必須啟動資金流程以為掩飾,
陳威橡乃商請林作英拿出資金,且為避免張德輝以自己名義購回精隼 BVI
公司股權因屬關係人交易而須揭露,委請林作英以其設立的境外公司Full
Star公司,出名購買精隼BVI公司股權,及代償川飛公司海外子、孫公司
對於川飛公司的應付帳款、借貸款合計 5.4602億元,形式上將精隼BVI公
司股權自川飛公司移出。
川飛遭張慶昌等人五鬼搬運走5.4602億元後,在刑事責任上,102年3
月 29日時,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就將被告張慶昌判刑8年、陳威橡判刑10
年、盧福壽判刑7年2月、林作英判刑3年8月、張維岳判刑1年6月、張維軒
判刑1年4月;全案上訴二審中。
但就民事責任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向法院提告指
控張慶昌與陳威橡應連帶負責賠償川飛公司的損失,法院在本月10日判決
,張慶昌及陳威橡2人應加計利息賠付川飛公司5.4億元。本件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