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為協助縣(市)及鄉(鎮、市)興辦公共造產,充裕地方自治財源,促
  進地方經濟建設,特設置公共造產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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