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十八
條第四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十八條條文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
例)第十四條條文,爰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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