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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8年10月27日內政部(88)臺內警字第88719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條,自發布日起施行,但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62條但書情形時,分 別自該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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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3月15日內政部警政署(九三)臺內警字第09300028692號令修 正發布第 1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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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 09909045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 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 55號公告第4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9條第2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 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 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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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 105096411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條,自發布日施行